2016年全國碩士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信息公開公示
作者:在職研究生信息查詢網(wǎng) 來源:在職研究生信息查詢網(wǎng) 上傳時間:2023-05-31
其他詳見: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的通知
第七十七條各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招生單位應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要求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qū)、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八條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做為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暨備案平臺。
招生單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招生單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公開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須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事先在本單位網(wǎng)站進行公開公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對本地區(qū)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的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負有監(jiān)管責任,對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要認真審核。
第七十九條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公布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規(guī)定、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guī)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八十條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wǎng)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招生政策和規(guī)定、招生專業(yè)目錄和分專業(yè)招生計劃。招生簡章應經(jīng)當?shù)厥〖壗逃猩荚嚬芾頇C構備案。
第八十一條在復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wǎng)站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yè)招生人數(shù),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破格復試、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
擬錄取名單要由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tǒng)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jīng)招生單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注冊。
公示期間,招生單位應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招生單位。
公示結束后,招生單位應按要求將擬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招生單位上報平臺的備案信息為準。
第八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lián)系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保證相關渠道暢通,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
本文關鍵詞:2016年全國碩士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信息公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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